谎称与华为具身智能中心签约,中坚科技被罚150万
图:中坚科技8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首页(巨潮资讯网披露文件截图)中坚科技8月31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被罚150万元。公司在2025年2月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和2024年年报中,披露已与华为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该文件未用印、未完成签署。时任董事长吴明根罚100万元、董秘戴勇斌罚80万元、副总经理鲍嘉龙罚60万元,四方合计390万元。
一份没盖章的《合作意向协议》,被写进了年报里“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最后换来390万元罚单。据中坚科技8月31日晚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79)及相关人员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8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很具体。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和“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称,公司出席了该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公司又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写道,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了企业合作备忘录。
但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并未对这份文件(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浙江证监局认定这构成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属于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罚单落到人头上。据公告,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认定其知悉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时任副总经理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理由是其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了签约仪式、知悉未签署;对时任董秘兼副总经理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认定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同样知悉实情。四方合计390万元,其中个人部分240万元。
公司在公告中作了风险提示:根据处罚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也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生产经营正常,并称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对财务报表也未构成影响。公司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合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这件事的看点不在罚款金额,而在被罚的那句话本身。2024年底到2025年初,正是A股具身智能概念最热的时段,一家主营园林机械的公司在年报里写下与华为具身智能创新中心签约,指向的是投资者最敏感的那类信息。监管这次盯的不是业务真假,而是措辞与事实的距离——参加了签约仪式、拿到了文本,和“已签署”之间隔着一枚公章,而在信息披露上,这枚公章就是全部差别。